案例簡述
2022年5月13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廣州市從化區城郊街橫江路339號-6號(廠房3)之一樓至四樓的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現場抽查了一款產品名為“草本祛痘精華露”(生產日期:20220317)進行備案檢查,該產品外包上產品特點標有“君”、“臣”、“佐”、“使”相關字眼。現場檢查該公司的生產記錄,該公司共生產該產品3個批次,生產日期分別為:20211002、20211216、20220317。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公司倉庫,未發現有“草本祛痘精華露”。該公司現場能提供該產品三批次銷售記錄。該公司備案生產的“草本祛痘精華露”涉嫌存在違規宣稱問題,標簽“君臣佐使”涉嫌中成藥藥方辯證用語,暗示具有醫療作用。2022年5月17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標簽不符合標準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已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備案生產“草本祛痘精華露”,備案號為粵G妝網備字2020148600。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10月2日、2021年12月16日以及2022年3月17日生產了3批次“草本祛痘精華露”,備案號為粵G妝網備字2020148600。當事人生產批號為20211102“草本祛痘精華露”共1762瓶,已銷售1762瓶,生產批號為20211216“草本祛痘精華露”共1538瓶,已銷售1538瓶,生產批號為20220317“草本祛痘精華露”共715瓶,已銷售715瓶。當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開始召回上述3批次產品,2022年5月3日已全部召回完畢,當事人已退款至經銷商共計2007.5元。2022年5月3日當事人已對召回產品進行銷毀處理。“草本祛痘精華露”零售單價為0.5元/瓶,當事人的涉案貨值為2007.5元,違法所得為0。
違法行為 生產標簽不符合標準的化妝品
處罰依據 1.《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下列內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2.《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處罰決定 罰款10000元 “君臣佐使”原指君主、臣僚、僚佐、使者四種人分別起著不同的作用。后指中藥處方中的各味藥的不同作用,是方劑學術語,系方劑配伍組成的基本原則。